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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组织开展我校2017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0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二级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7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现将具体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组织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和各附属医院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本单位教职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审查、晋职考核、推荐以及中、初级职务的资格审查和评审工作。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考核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本单位职称评审过程中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考核方案。教授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学术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含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考核小组,下同)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名单报校职改办备案。
二、申报条件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见“中南大学2017年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一览表”(附件1)。
三、岗位设置方案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队伍结构现状与总体控制目标,确定各系列的岗位设置方案。对“双一流”建设学科,适当增加晋升指标。
四、评审程序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1.自愿申报
申报人员根据高级职务申报条件和自身实际自愿申报,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二级单位,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2。
2.综合材料评审
(1)教师科研和卫生技术系列正高、副高职务参评人员的综合材料由学校统一请3位外校同行专家匿名评审;破格类参评人员的综合材料由学校统一请5位外校同行专家匿名评审;教学为主类、临床医疗类、技术开发类高级职务参评人员的综合材料由学校组织3位校内同行专家匿名评审。
(2)正、副高职务参评人选“综合材料”的评审费每人3套共计1550元(含邮寄费),破格类每人5套共计2550元(含邮寄费)。由各单位收齐后,填写“中南大学2017年综合材料评审收费清单”(附件18),将费用直接交计财处(二办公楼一楼半223房19号窗口)。并将其中1份交费清单连同审核后的“综合材料”、综合材料外审统计表(附件19)交校职改办(一办116房),统计表电子稿发送至邮箱shijing.zhang@csu.edu.cn。
3.资格审查
(1)教师科研(含临床教师、破格类、教学为主类、技术开发类)、卫生技术(含临床医疗类)系列申报人员的材料由各二级单位负责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及相应业绩材料应在本单位公示7天,公示地点应便于本单位职工翻阅参评人员的业绩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报送以下材料备案:
①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和评审办法。
②本科教学工作量认定办法、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本科教学工作量审核表(附件6)。
③资格审查一览表(附件13)。
④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附件14)。
⑤中南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查工作程序执行情况表(附件15)。
⑥破格类、教学为主类、临床医疗类、技术开发类、申报人员的任职资格评审表。
⑦所有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具体考核办法见《关于在职称评审、岗位分级工作中加强思想政治把关的若干规定》(中大人字〔2017〕44号文,下同,附件21)。
⑧公共基础课主讲教师职称申报人员身份确认表(附件16,没有公共基础课主讲教师申报职称,此表可不交)。
所有资格审查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保留在各二级单位,待学校抽查结束、单位评审公示结束后返还申报人员。
(2)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档案、出版技术、思政、卫生技术(职工医院副高)、会计审计统计、中小学幼教等系列申报人员的材料由各二级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后向学校推荐初选人选,由校职改办统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向各二级单位反馈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由各二级单位公示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业绩材料及相应支撑材料,公示期7天。
(3)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下一轮的评议推荐,申报材料报送地点见附件3。
4.学校组织资格审查结果抽查。
(1)学校职改办组织对二级单位上报的资格审查结果进行抽查。
(2)二级单位需准备好以下材料以备抽查:
①申报人员材料原件,或已验证的复印件。
②本单位职称申报条件和评审办法。
③本科教学工作量认定办法、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本科教学工作量审核表(附件6)。
④资格审查一览表(附件13)。
⑤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附件14)。
⑥中南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查工作程序执行情况表(附件15)。
⑦所有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考核结果。
⑧公共基础课主讲教师职称申报人员身份确认表(附件16,没有公共基础课主讲教师申报职称,此表可不交)。
材料②③④⑤⑥⑦⑧需与上交学校的一致(签字盖章),抽查结束后材料①待评审公示结束后返回申报人员,材料②③④⑤⑥⑦⑧留二级单位存档。
具体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5.下达指标。
6.二级教学科研单位、附属医院、相关学科组向学校推荐参评人选。
(1)申请人所在单位教授委员会召开会议,审阅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综合材料评审意见,听取申请人的述职答辩,对申请人在相关学科的学术水平做出明确评价,并投票排序。
(2)各单位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核教授委员会投票结果,在学校下达的指标内推荐各系列参评人选,如果未按教授委员会投票排序结果推荐参评人选,需做出相应说明,并上报学校,由学校审批。推荐人选及业绩材料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向学校推荐参评人选。对群众反映意见较大,有关问题经查证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能推荐上报。
(3)破格类、教学为主类、临床医疗类、技术开发类、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档案、出版技术、思政、卫生技术(职工医院副高)、会计审计统计等系列参评人选先由各单位推荐,再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科评议组选拔。各系列学科组召开测评会,在学校下达的指标内推荐拟晋升人选,并公示7天。对群众反映意见较大,有关问题经查证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能推荐上报。
(4)各单位组织述职答辩的方式及要求见附件5。
7.学科组评议
学校组织相关学科组对教师科研、卫生专业技术系列高级职务晋升人员进行评议,确定拟晋升人员。
8.高评会评审。
(二)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由各单位严格按照评审条件推荐参评人员,经二级单位或学校组织资格审查,校职改领导小组同意后,教师科研系列由各学院中评会评审,卫生技术系列由各附属医院中评会评审,其他系列由学校组建的中评会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报送材料的时间、地点与高级职务相同,具体见附件3。
五、有关政策和说明
(一)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应在编在岗(截止2017年9月30日)。
(二)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所有申报职称人员加强思想政治把关,实行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一票否决。申报教师科研岗位职称人员的思想政治把关要求按中大人字[2017]44号文执行;申报非教师科研岗位职称人员的思想政治把关要求按中大人字[2017]44号文第三部分“强化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考核在职称评审、岗位分级中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执行。
(三)所有申报教师科研(含破格类、教学为主类、技术开发类)、卫生技术(含临床医疗类)高级职务人员须填写“所在一级学科”(附件13),填写的“所在一级学科”须与报送“双一流”办的学科归属一致。
(四)所有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者(当年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优秀人才除外),须先定职,才能申报高于定职标准的职务岗位。例如,博士毕业后,须先确定中级职务后,才能申报副高级职务的评审。
(五)除科研业绩特别突出的实验技术岗位人员可申报科研系列技术职务、卫生技术岗位人员根据实际业绩和贡献可申报科研/临床教师系列职称外,申报人员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应与本人现从事岗位一致,并符合申报条件要求。
(六)凡已纳入管理岗位聘用范围(不含工勤人员)的会计、审计、统计专职管理人员(含附属医院的财会审计专职管理人员),如达到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学校制定的岗位申报条件,且通过了学校职改办的资格审查,可参加国家组织的“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的高、中、初级业务考试,成绩合格并经学校向湖南省推荐上报,获得会计、审计、统计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不发聘用文件、不进本人档案、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七)如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与所在岗位职务系列不符,原则上需转评所在岗位的同级职务,已达到所在岗位高一级职务申报条件者,可以当年即转即升。平转、晋升的申报条件与所在岗位相应职务申报条件相同。平转者不占所在单位当年晋升指标。
对2008年之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并已获中、高级(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且现有职务系列与所从事的卫生技术岗位不符者,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如该申请人已连续从事所申报卫生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且符合学校规定的任职年限要求,应申请转评所在岗位的同级职务,且在转评所在岗位同级职务1年后,方可参加高一级职务的申报。
对2008年之后,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并已获中、高级(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且现有职务系列与所从事的卫生技术岗位不符者,须转评所在岗位同级职务5年后,方可参加高一级职务的申报。
(八)鼓励卫生技术岗位人员根据实际业绩和贡献在多系列职称晋升体系中申报职称,即:医疗、药剂、护理、医技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卫生技术、科研、临床教师系列职称。其中申报临床教授或副教授职称人员,须分别具有主任医(药、护、技)师或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称。
(九)关于医疗工作表现的要求。
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无医德不良、医疗事故的不良记录。凡出现以下第1类情况者,取消3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凡出现第2、3、4类情况之一者,取消1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
1.已鉴定为医疗事故的主要负责人。
2.因工作失误给医院造成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3.在学校开展临床业务能力考核及各附属医院进行的病历检查中,认定为Ⅲ级及以上病历2次及以上者,或上级部门医疗工作检查中,认定为Ⅲ级及以上病历1次及以上者。
4.因工作失误给医院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直接责任人。
(十)教学课程性质和教学工作量认定
1.实践课程授课工作量认定以申报教师每年的考核业绩表为准,由学院出具证明,要求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2.公共基础课的认定参照《中南大学本科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大纲》。专业核心课的认定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由本科生院统一认定。
(十一)国家级课题认定范围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青年、面上、重点、杰青、国际合作研究、仪器专项及其他研究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 不含主任基金资助项目)。
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中的国家级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中的国家级项目)。
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项目及课题。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及课题。
5.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项目及课题。
6.国家国防科工局项目,国防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及课题,国防科技973、863项目及课题。
7.国家重大专项项目及课题。
8.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项目。
9.美国中华医学基金会(CMB)项目。
1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1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及课题。
(十二)A类科研项目
1.为第一负责人主持的项目如下: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不含主任基金和小额资助项目)。
(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中的国家级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中的国家级项目。
(3)国家及中央各部委国际合作项目(理工医管类3万美元以上、人文社科类1万美元以上)。
(4)国防预研基金项目;国防预研计划项目和军品配套项目(实际到校经费30万元以上);国防科工委、总装、教育部立项的国防重大、重点项目;科技部军工部门重大项目(实际到校经费100万元以上)。
(5)国家新世纪教学改革项目、国家级教改教研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6)省部级教改、科研重大重点项目(科研项目政府拨款实际到校经费50万及以上,教改、人文社科项目不受此限)。
(7)重大横向科研项目(理工医类单个合同100万及以上,实际到校经费为该项经费标准的80%以上;经管学科单个合同60万及以上,人文社科其他学科单个合同40万及以上)。
(8)省杰出青年基金、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项目。
2.为课题组骨干成员(前3名)承担的项目如下(不含子课题):
(1)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973)项目[包括项目、课题合同经费在30万元以上(数学学科在20万以上),并实际到校经费为该项经费标准的80%以上]。
(2)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项目(合同经费在30万元以上,实际到校经费为该项经费标准的80%)。
(十三)为第一负责人主持的B类科研项目
1.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中教育部、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中文化部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2.省社科规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社科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
3.省软科学计划项目、省级教改教研项目。
4.省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省“五个一工程”研究项目、省面向21世纪教学改革项目(正式立项)。
5.中央各部委科研计划、规划项目(含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6.教育部各类项目(包括重大、重点项目、高等学校优秀教师教学科研奖励计划、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教育部优秀博士论文奖励基金。
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一年期项目(含主任基金和小额资助项目)。
8.厅局级重大项目,实际到校经费30万以上。
9.横向科研项目(单个合同50万以上,实际到校经费为该项经费标准的80%;经管学科单个合同30万及以上,人文社科其他学科单个合同20万及以上)。
(十四)从2014年起,对其他系列中我校拥有评审权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所有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外语不再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凡我校没有评审权需委托湖南省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标准按照湖南省的相关要求执行。
(十五)同行专家评议分为“综合材料”评议和“代表作”评议,有关规定说明如下:
1.“综合材料”送审对象为教师科研(含破格类、教学为主类、技术开发类)、卫生技术系列(含临床医疗类)高级职务申报人员。“综合材料”的评议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议结果中有2个及以上“不合格”视为不通过。
2.“代表作”送审对象为教育管理、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档案、出版技术、思政教师、卫生技术(仅限职工医院副高)、会计审计统计等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代表作”评议结果分为“完全达到”、“基本达到”、“有欠缺”、“差距较大”,如评议结果中出现1个“差距较大”或2个“有欠缺”视为不通过。
3.从2017年起,“综合材料”的送审提前到评审工作的前期开展。凡已达到当年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申请送审。
4.如通过同行专家评议,评议结果2年有效;如未通过,以后申报时需全部重新送审。
5.如未通过且参评者对返回的评审意见有实质性争议可向所在单位和学校申请仲裁。仲裁程序:
(1)参评者须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申请中须对评审意见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做出详细说明。
(2)所在单位教授委员会、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明确是否同意报送学校仲裁。
(2)学校组织学术委员会听取参评者的申诉、审阅参评材料和外审专家意见后评议裁决是否通过参评者的申诉。评议裁决时,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为有效评议,未出席评议会议的成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评议裁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实际出席人数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3)评议仲裁结果为最终结论。
6.“综合材料”和“代表作”评议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者,不得参加后续的评审。
(十六)非事业编A类岗位人员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参评人选占学校核定二级单位的评审指标。非事业编B类、C类岗位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个人自行委托政府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评审。
(十七)申报人员不需缴纳资格审查费。
(十八)图书系列、档案系列、出版技术正高级职务,中小学幼教系列高级职务申报人员同时达到学校制定的相应职务申报条件和湖南省相关规定方可申报。所有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组织资格审查,所有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及相应业绩在本单位公示7天。各单位于11月6日前报送:中南大学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主要业绩表(附件11)、资格审查一览表(附件13)、资格审查通过人员汇总表(附件14)、湖南省职称评审要求材料(详见附件20)。
(十九)教育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六、工作要求
1.坚持重师德、重岗位、重水平、重条件、重贡献的聘用原则,择优推荐。明确程序和规章,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2.各单位在学校基本条件之上,应根据自身实际自主设置其他申报条件。各单位一要根据中大教字[2012]50号文件制定《XX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本科教学工作量认定办法》(具体要求见附件6);二要根据学科特点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职称申报条件,构建网络文化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各单位自主设置的申报条件要报学校职改办备案。
3.未达到申报条件者,不得向学校推荐。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全部下放至二级单位,采取“二级单位负责、学校抽查”的形式开展,各单位对业绩表(附件11)、资格审查一览表(附件13)、资格审查通过人员汇总表(附件14)中的资格审查结论负全部责任,务必真实、准确,抽查发现不合格人员,取消相关人员评审资格。
4.参评对象的申报材料须按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上交,逾期不予受理。
5.评审时凡涉及评审组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6.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在职称评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若已确认任职资格的取消其任职资格。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相应处分:
(1)涂改出生年月,伪造学历、学位、资历、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2)谎报所承担的各级各类项目以及到校科研经费。
(3)伪造谎报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研究成果。
(4)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
(5)打招呼、跑关系,贿赂各级各类评审专家的不正当行为。
(6)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7.各二级单位务必及时将评审工作通知告知本单位所有人员。
七、评审工作日程安排
 具体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7。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蒋绍坚88876284
张仕璟88830553    shijing.zhang@csu.edu.cn
 
附件: 1.中南大学2017年职称评审申报条件一览表
2.职称申报材料要求
3.职称材料报送及交费地点
4.中南大学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综合材料
5.中南大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述职答辩的有关说明
6.职称申报工作中对本科教学工作要求的规定
7.2017年中南大学职称评审工作日程安排表
8.中南大学实验技术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9.中南大学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10.中南大学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与任职年限规定
11.中南大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要业绩表
12.主持科研经费详细清单
13.中南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审查一览表
14.中南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审查通过人员汇总表
15.中南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查工作程序执行情况表
16.公共基础课主讲教师职称申报人员身份确认表
17.中南大学送审综合材料登记表
18.综合材料外审收费清单
19.综合材料外审统计表
20.关于做好2017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湖南省)
21.关于在职称评审、岗位分级工作中加强思想政治把关的若
干规定
 
 
                     人事处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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