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若干决定
发布时间:2015-08-28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高等教育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人才培养质量已成为高等学校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要高度重视教学工作,把全面加强教学工作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放在学校各项工作的首位,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观念,加强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使我校在教育规模扩大的同时确保教学质量的提高。
为了切实贯彻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以及有关学校文件精神,实现我院的办学规划和办学目标,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特作出以下决定:
一、院各级领导要确保教学质量
院领导要保证一定的时间深入本科教学第一线调查研究,落实领导听课制度,院、系(所)领导8次/学期以上,及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采取各种措施,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院内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和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大条件建设,确保本科教学条件,将本科教学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实施教师职称评聘中的教学考核一票否决权制
教学工作的质量是衡量教师工作的主要标准,也是考核和聘任教师的关键条件。在教师职称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权制。对于不主讲本科课程,或达不到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教师,不能晋升副教授和教授职称。对于学生反映较大、教学效果差,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师,应视情况取消其授课资格,对其职称和岗位津贴相应进行调整。
三、教师要认真对待教学工作
年轻教师上岗要从助课开始,经历助课试讲等各个环节后,才能正式授课。教师要养成高尚师德和优良教风,为人师表,强化敬业精神,加大对本科教学的精力投入,保证将主要精力和时间放在校内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上。教师必须做到课前认真备课和准备教案。有计划地组织教学研究和教学示范、竞赛等活动。教师要注重教学研究,重视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注重教改实践和成果的推广应用,通过教改研究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业务水平。教师不得无故缺讲、请人代课,不得授课时迟到、早退,更不允许教师在讲课中使用手机、传呼机等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四、加强中青年教师培训,强化教师队伍建设
具体措施包括:
1、实行一帮一导师指导青年教师教学制度,通过老教师的传、帮、带,使青年教师尽快提高业务水平。
2、对于教学水平高、教学质量好的优秀青年教师,在职称评聘中,对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级职称。
3、优先选派青年教师进修、学习,鼓励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4、为了鼓励青年教师集中精力搞好教学,对于积极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在考核其他工作量(如论文、科研经费等)时,酌情予以减免。
5、鼓励青年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不断提高青年教师的学历层次。
6、教学、科研评奖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优秀青年教师。
7、同等条件下,在教学改革、科研项目立项中,优先考虑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
8、鼓励并且支持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上同时挑重担,获取新成果,促进学科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五、高级职称人员必须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讲授本科课程是上岗聘任的必要条件。原则上要求55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每年至少为本科学生主讲一门课程。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首先要求岗位津贴在八档以上的教师至少为本科学生主讲一门课程。
六、建设优良的学风
将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专业教育相结合,把学风建设当作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针对新形势下学生的思想实际,从全面提高大学生素质出发,强化学生的学习观念,大力弘扬努力学习、刻苦拼搏的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成才观、就业观。
七、加大推动双语教学的力度
推进双语教学是高等学校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重要举措,我院应积极推行双语教学,三年内我院的双语教学课程应达到5门以上,占所开课程的10%左右。
八、加强实践教学,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创新精神的培养
加强实验教学,保证教学计划内实验课的开出率,注重更新实验课内容,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提倡实验教学与科研课题相结合,创造条件使学生较早地参加科学研究,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学科竞赛。加强实践教学,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和完善学校内外的实习基地。要高度重视毕业实习,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质量。
九、树立课程教学的精品意识,加强精品课程建设
精品课程的建设目标是:具有先进的教学思想和教学内容,能充分反映学科前沿成果并不断更新优化,具有鲜明特色、符合素质教育的教学方法,拥有一套完善的立体化先进教材,形成高水平的教师梯队,保障能够适应现代化教学需要的基本条件。本院应结合学校精品课程建设计划从2003年开始,在院内进行精品课程的建设,力争特色课程可以进入学校精品课程建设计划。
十、维护培养方案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证其有效实施
1.培养方案经各专业制订、院系教学委员会讨论审核、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其科学性和可行性后,一经确定下发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
2.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开课单位、实验、上机、课外学时以及实践安排时间、主要内容等各个教学环节的有序安排,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须对上述任何环节做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
3.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每学期除认真检查本院系各专业本学期培养方案的实施情况外,还要核实下学期培养方案实施计划,未列入培养方案或未经审批同意变更的课程、实践等教学环节一律不予安排。
4.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客观条件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均按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