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5-02-18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南大学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简称“学院”,下同)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及其他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按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以及在建工程。按经济性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 根据要求,照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不同的经济性质,实行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类建账、分开管理。
第五条 学院遵守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根据学校规定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按业务归口职能分工,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资产使用人负责制。
第七条 配合各归口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落实各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院作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部门,按学校各归口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要求,负责管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院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国有资产,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效能。国有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应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配置;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须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及资产管理人应配合各归口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第十四条 遵守各归口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按规定权限履行处置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遵守学校各归口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下列国有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十六条 遵守学校的规定对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配合各归口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购置、建设、租用国有资产应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国有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十八条 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应配合学校决算,应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第二十条 配合学校制定的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配合学校各归口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配合学校各归口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按照学校规定填写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非账内资产不经批准不能进院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配合各归口资产管理职能部门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二十三条 配合相关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配合学校的各归口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须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二十五条 学院老师应配合学校各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处置资产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
第二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校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老师应配合各归口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国资办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如各归口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学院老师应配合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学院资产干事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院老师需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国有资产,配合学校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三十条 配合学校实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国资办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告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院须按要求每年提交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至学校资实处。
第三十三条 学院老师遵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的国有资产内部制度,防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三十四条 按照学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 按照学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年2月18日起执行,未尽事宜遵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行政文件等执行。